
关于印发《陕西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退役军人厅发〔2023〕26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3年8 月4 日
陕西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促进退役士兵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置地为本省的退役士兵。其中:
(一)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参加学历教育,按规定参加适应性培训,鼓励参加终身教育培训。
(二)其余退役士兵依规定参加普惠性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培训。
第二章 适应性培训
第四条 军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技能储备培训,开展退役士兵离队前职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第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组织适应性培训工作,在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实施。
第六条 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解读退役政策、普及法律法规、调适角色心理、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创业形势、引导就业预期、测评人才素质等内容。
第七条 适应性培训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结合返乡欢迎、座谈交流、就业推荐、培训推介等形式,灵活安排教学,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第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组织、谁评估”的原则,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共同组织,按照“省级统筹示范、市级协作主办、县级动员协办”原则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高校、我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遴选。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并签订有关协议,按规定实施合同管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全省定点培训机构及专业目录、培训期限等进行备案,定期向社会公示。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陕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程序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批报名,安排春、秋两季施训,培训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网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管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使用培训资金,举办示范性培训,协调跨省、市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跨省易地、全省定点培训机构及专业目录以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中跨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须向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填写《陕西省退役士兵参加易地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后方可参训。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培训期间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对服役12年以上或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销标准可上浮20%。安置地报销标准不得低于各级财政对本地参训人员补助的金额,并提前告知退役士兵。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培训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与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对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地方视作对应职业的同级技能证书,发挥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鉴定评价。
第四章 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可入学或复学深造,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初中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
第十八条 成人教育。
(一)具有高中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增加10分投档。
(二)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增加20分投档。
(三)具有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学历证书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试就读陕西省成人高校专升本。
同时符合本条(一)、(二)款情形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不作累计。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
(一)报考我省分类招生高职院校的,免文化素质考试。
(二)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考的,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专升本教育。退役后首次参加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的退役士兵:
(一)具有陕西户籍和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文化课考试总分增加10分。
(二)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陕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应届毕业生免试文化课统一考试。
(三)普通高职(专科)在校期间或毕业后,从陕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后两年内的往届毕业生免试文化课统一考试。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服役期间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二)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按规定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录计划。
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在“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初试加分政策之间调剂。
第二十二条 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学费减免政策指导退役士兵按需报考学历教育,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证等工作,配合财政、教育部门落实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建立健全行业教育合作机制,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加大行业系统内院校招生力度,以专业教育促进退役士兵入行就业,努力实现“入学即入职”。
第二十五条 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退役士兵培养过程,将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的指标体系。培养院校要设计符合退役士兵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地方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严把教学质量和教育纪律关口,在学业考核上对退役士兵和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做好退役士兵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五章 终身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就业企业合作签约机制,支持合作企业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紧密联系构建陕西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体系,结合就业创业发展新形态,推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先进制造、现代能源、乡村振兴、战略性新兴产业、红色文化资源开发等产业相融合。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受理单位培训补贴申请,鼓励用人单位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退役士兵职业上升空间。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将其列入党委退役军人事务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统筹规划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各地结合实际,由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落实退役士兵终身教育培训政策的具体措施,建立年度报告、检查和评估机制。
第三十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通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退役士兵各项教育培训经费按现有渠道拨付。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推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评价、数据共享、就业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士兵服役期间继续教育、离队前教育和退役后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促进退役士兵军地技能证书有效衔接转换。
第三十二条 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讲普及,提升相关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强化典型引领,积极宣传各地各部门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与成效,营造支持和服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后如因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