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MB296409XF/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6-01-16 00:00
[ 效力状态 ] [ 文号 ]
[ 名称 ]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26-01-16 14: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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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 精神,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市(区)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调整标准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259.5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74.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199.5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44.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3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2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844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7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69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7元,达到每人每月909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27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2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7元,达到每人每月909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27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2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4元,达到每人每月1506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53元,其余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负担50%。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2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00.05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2元,其余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负担50%。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负担50%。

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另行下达。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2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35840

因公

127884

因病

120240

二级

因战

122916

因公

113232

因病

105936

三级

因战

107856

因公

98556

因病

89724

四级

因战

88404

因公

77580

因病

69300

五级

因战

69048

因公

58704

因病

52992

六级

因战

53940

因公

49620

因病

40752

七级

因战

40260

因公

35016

八级

因战

25416

因公

22620

九级

因战

21096

因公

16488

十级

因战

14832

因公

12324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43116

36000

32928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95868

4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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