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征兵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韩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陕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6〕19号)及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有关精神,为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坚持战斗力标准,推动新时代征兵(消防员招录)工作有效开展,助力部队备战打赢,切实做好义务兵(预备消防士)家庭优待金工作,经研究,我省义务兵(预备消防士)家庭优待金继续按照义务兵(预备消防士)学历、服役时间实行统一优待政策,每个家庭按两年补助,即: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义务兵(预备消防士)家庭优待金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所需资金(含高原条件兵奖励金),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全额下达,执行标准超过全省统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由批准入伍(招录)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领取优待金时,应当持《入伍通知书》(省级《入队证明书》)原件审验。发放名单由征兵(招录)部门统一提供。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八一”建军节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直招士官、定向培养士官、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义务兵(预备消防士)家庭优待金待遇。义务兵被军队除名、开除、退回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备消防士被消防救援队伍辞退、开除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优待金。
每年义务兵(预备消防士)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结束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征兵办、消防救援支队报送义务兵(预备消防士)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况报告。
此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