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11610000MB296409XF/2021-00002 | [ 主题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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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7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市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82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63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76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60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3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2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118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90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29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73.15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11.58元。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50%。
九、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