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 2011年7月1日起,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在享受中央财政130元/人·月定期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发补助130元/人·月,增发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经费保障,确保上述政策及时落地到位。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