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 2025-07-24 13: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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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参战立功致残人员家庭子女工作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一)军人;(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军人家属;(五)退役军人”。《条例》中“军人”指现役军人、“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家属,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相关抚恤优待均为本人享受,不包括子女等其他直系亲属。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中明确了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其他社会优待等8个方面的优待举措,未涵盖就业方面优待。

现行各项政策中对优抚对象子女提供相应优待的仅限于教育方面,具体为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

二、现实情况

近年来,我省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群体信访矛盾突出,赴省进京访、集访等情况时有发生,涉及抚恤优待领域的诉求主要是要突破现有政策享受额外抚恤优待待遇,维稳压力较大。鉴于该群体的特殊性,国家在处置涉及该群体相关问题时始终以稳慎为首要原则。经向其他兄弟省份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出台涉及参战立功致残人员家庭子女工作就业方面的优待政策,我省自行出台相关政策易引发全国范围内的攀比,导致新的不平衡,进一步加大相关群体维稳难度。

综上,贵单位提出的出台参战立功致残人员家庭子女工作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建议无上位法支持,也无其他可以借鉴的经验办法,省级层面无法出台相应政策规定。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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