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指南
一、基本原则
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对象
《意见》适用于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二)主要内容
1.认定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确定补缴责任主体: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3.明确补缴年限:《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4.明确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5.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
1.申请时间
即日起至8月底截止。
2.申请程序
原接收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接收安置单位;原接收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原接收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它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原省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士兵,原接收安置单位收齐相关材料后,向原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
中省单位(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原接收安置单位收齐相关资料后,向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
3.申请所需材料
①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②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③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④安置介绍信(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⑤相关缴费纪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⑥《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
⑦属于最低生活保险对象、特困人员的,需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情况核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初审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初审通过后,将信息提交给同级养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参保缴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初审驳回,可退回上一环节进行修改补充材料,再次审核,并填写原因。养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材料与养老基础数据库、医保数据库比对数据,核实基本养老、医保参保缴费情况,认定补缴月份,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金额,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三)参保缴费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原单位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以及经核查确认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并向同级财政申请单位缴费部分后,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税务部门依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单或应缴信息进行征收,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时予以补缴。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各级可由原安置单位相应管理层次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享受到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纳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3.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以短信形式,通知完成信息核查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原安置单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签字确认、缴纳个人部分费用。
三、联系方式
西安市工作专班 029-81709651
宝鸡市工作专班 0917-3419686
咸阳市工作专班 029-33351068
铜川市工作专班 0919-3185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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