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退役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退役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25-06-12 17: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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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残联,杨凌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残联:

残疾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精神,切实把残疾退役军人纳入社会残疾人员保障范围,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适用对象。本通知所指“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在服役时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按规定评定残疾等级,且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享受待遇原则。残疾退役军人除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有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如发布新国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退役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员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相关待遇,以提升生活质量,促进融入社会。

三、加强信息沟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民政、残联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数据信息,同类别待遇择高享受。

四、强化部门协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民政、残联需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共同推动政策落地,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及时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退役军人部门评定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执行。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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